延边建设信息网:www.ybjs.gov.cn

作者:玫历

更新时间:2023-01-16 1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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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建设局是综合管理全州城乡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州建材行业(不含耐火材料)规划、改革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州建设、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对建设、建材相关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州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呈报工作;参与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及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和制定全州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州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州城市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省内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州村镇建设;指导小城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卫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州内主要交通沿线、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城镇规划编制审查工作。

(七)指导全州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八)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制订局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管理全州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局管各行业的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了完成上述工作职责,州建设局设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站:

行政处室(4个):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处(党委办公室)、勘察设计技术处、城乡建设处。

延边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拟订全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州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及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州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安排和组织实施;编制全州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事业处室站(6个):城镇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城市住宅与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建筑工程定额站、测绘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二)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公积金的监管责任。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州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归缴等管理计划提出相关建议并呈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对管委会的决议督促落实。

(三)承担规范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州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州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延龙图一体化规划实施意见、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州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交易、租赁、抵押、担保、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州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州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州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州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州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拟订地方建材行业的总体规划和目标;掌握分析全州建材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指导本行业的生产运行;负责行业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建材行业技术创新,促进建材资源综合使用,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搅拌混凝土,推进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负责建材行业投资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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