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网站:sw.beijing.gov.cn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简称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是负责本市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口岸办)的牌子。
2018年11月,北京市机构改革中将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更名为市商务局,仍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加挂市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划入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职责;将有关反垄断等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简称市商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口岸办)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提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促进本市城乡市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住宿业)重点设施,以及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市级大型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商业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本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参与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本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有关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中央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商品供应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物流配送重点设施布局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
(七)负责本市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和进出口商品配额、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工作,协调北京地区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监督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活动,指导对外贸易促进工作;负责天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行业指导工作。
(八)负责本市技术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九)牵头拟订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协助承担本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涉及本市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承担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及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受商务部委托,配合做好本市反垄断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本市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以及开发区的外商投资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本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与国外多双边经济、技术援助的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按权限依法核准本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领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法对本市食盐生产、批发和生猪屠宰、典当、棉花收购加工、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起草本市关于口岸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口岸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综合协调管理和“大通关”工作;组织协调首都机场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商业服务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引导、推动并组织协调商业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老字号”传承人才培养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