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jw.beijing.gov.cn

作者:娜梦

更新时间:2023-01-12 17: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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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本市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划给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三)划入的职责

教育部承担的在本市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协调本市高教园区建设工作。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郊区县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本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大力发展本市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3.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落实和扩大市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市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4.加强本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5.强化在职责范围内统筹协调本市教育培训工作,为促进教育培训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

6.强化为国家教育发展和为中央在京教育单位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推进依法治教,起草本市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教育工作。统一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

3.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及农村、企业、社区的综合教育改革工作;推进本市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市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4.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5.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审批国家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项目的设置、变更、终止,并履行监管职责;管理市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本市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管理本市学位工作;协调管理中央部委在京高等学校。

6.拟订本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办学标准,制定教学基本要求和基本文件;编写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学校的教材,审定基础教育地方教材;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控工作。

7.拟订本市招生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政策和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并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地区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8.参与拟订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指导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9.管理、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类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工作。

10.规划、指导本市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本市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指导本市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11.负责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参与拟订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主管本市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北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本市教育类社会团体。

1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筹措教育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负责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教育事业经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国外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管理市本级教育国有资产和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协调本市高教园区建设工作;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13.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改革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区县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等工作。

14.负责本市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本市教育系统及出国留学和境外人员来京学习;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和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在本市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

15.规划、指导本市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工作;负责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

16.依法对本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教委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它事项

(一)代管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不再列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并入市教委,对外保留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在京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委等部门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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