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务员局:www.hngwy.gov.cn

作者:艾衍

更新时间:2023-01-16 12:19:05

河南省公务员局:www.hngwy.gov.cn

河南省公务员局网站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和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公务员管理工作实际,设置了工作动态、政策法规、通知公告、人事任免、网上咨询、局长信箱等主要栏目。通过这些栏目,可及时对外发布河南省公务员管理工作动态的新闻,传达国家公务员局最新精神,与兄弟省、市交流工作经验,接受公众反馈信息,全面宣传河南省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新政策、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果,充分展示河南省公务员局规范、透明、高效的良好形象,为省公务员局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对外宣传、更加便捷地服务公众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公务员局,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公务员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

(三)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省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省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

(五)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

(六)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七)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八)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按照规定承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有关工作。

(九)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

(十)承办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与职位管理处。负责机关文秘、宣传、会务、档案、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公务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和职位管理工作;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务员登记工作;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提请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依法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二)录用交流处。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审批事项;负责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央驻豫单位委托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等制度,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

(三)考核奖励处。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有关事宜;按照规定承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工作。承担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培训与监督处。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工作;指导河南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初步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处分决定;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人员编制
省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其他事项
(一)省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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