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zjj.sjz.gov.cn

作者:春静

更新时间:2023-01-12 17:34:20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zjj.sjz.gov.cn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办字[2015]7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zjj.sjz.gov.cn

主要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城建项日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跟踪、督导监察和调整工作,负责编制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改建、租赁、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改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和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稽查、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图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监督市管建设项目;指导各县(市)、区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市场稽查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拟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顶售许可证;负责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费质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八)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做好供热、燃气相关工作;负责供热、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热。燃气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燃气供气点备案工作。

(九)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主休、征收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负责对因房屋征收引发的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十)负责对房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测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备案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市区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等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论证,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先进技术引进和建设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拟订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住宅产业现代化项目推进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相关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火规划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建设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市建竿劳务输出工作。

(十六)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城市化建设工作,指导县级以下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组织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监督指导城镇容貌整治和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田、铁路、输油、输气管道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对房产市场走势进行预警预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一)负责市区危陋住宅改造工作,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指导县(市)、区开展城市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直营公有住房的资产、经营和维修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折叠编辑本段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文稿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府信息管理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指导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建筑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培训、鉴定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五)村镇建设处

负责拟订县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村镇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查,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通用设计图推广及灾后重建工作。

(六)城市建设处

负责组织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做好实施及跟踪、督查和调整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概(预)、决算审定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和立项审查工作,参与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资本运营和建设投融资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费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监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七)建设科技处

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建筑节能政策、绿色建筑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科研和科技成果应用,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管理建设科技发展基金和建设科研经费,负责组织市专家咨询服务团城建交服务中心工作;指导县(市)、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作。

(八)勘察设计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抗震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行业监督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认定、丁级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业、造咨询业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九)供热燃气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指导城市供热、燃气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燃气供气点备案工作。

(十)房屋交易管理处

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审核房屋产权处理、产权争议和产权案件,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理信息局)做好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负责对市区商品房销售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核发市区商品房顶售许可证,指导商品房预(销)营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测绘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住房保障处

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对保障性住房的立项、审批、建设、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对象实物配租分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负责管理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对公有住房出售和售后维修资金进行审核管理;负责市房政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处

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旧住宅小区升级改善工作,指导协调物业小区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十三)城市危房管理

负责市区危陋住宅改造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履行好对城市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权,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市区"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工作,监督管理征收评估机构,协调指导"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

(十四)信息管理处

负责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勘察设计市场、供热燃气行业、中介机构、征收评估等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房产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负责住房和建设行业诚信体系、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质考核、工程检测机构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十六)建筑市场监管处

负责指导建筑市场活动,拟订建筑工程承发包(招投标)、合同管理、建筑业发展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进出市登记,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建筑市场稽查工作,监督注册建造师等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法组织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十七)房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监督管理,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以及跟踪服务备案管理工作,对房产市场的广告、信息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售理,指导房产市场稽查工作,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工作。

(十八)城镇化办公室

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指导新市镇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城市容貌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工作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督导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十九)住宅产业化处

拟订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项目推进工作,对贯彻实施住宅产业化、建筑工业化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

(二十)建设材料设备处

拟订建设机械材料设备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革新工作,规范建设机械材料设备市场,组织编制、定期发布建设机械材料设备淘汰、限制使用和推广应用产品目录,指导县(市)、区建筑材料、设备使用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清理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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