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网-新疆消防救援总队:www.xjxf.com

作者:青键

更新时间:2023-01-17 19: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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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防协会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城市消防规划、消防科研、教学单位、中介组织、消防行业内的企业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城市消防规划、消防科研、教学单位、中介组织、消防行业内的企业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新疆消防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FPA。

第三条 本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各项工作,力求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与进步、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消防安全、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双重领导,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处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同时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的业务领导。

各地、州、市消防支队设立办事处,承办消防协会赋予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炉院街52号。

第六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 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 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 接受委托进行火灾原因鉴定与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工程项目的论证;承担或参与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评估与论证、消防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 组织开展对会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动,培养消防人才。

(六) 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具有活力的消防产业市场,利用社会资源管理社会事务,提高消防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和企业诚信机制,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大力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打假活动,清缴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铲除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出现的源头和环境,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

(七) 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

(八)开展国内外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 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

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消防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教学、生产、设计、施工、检测、销售、维修等企业、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专职消防队,为协会当然的会员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优先取得协会的学术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单位会员可要求本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先获得消防科技信息、技术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铭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又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可以更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一)制定、审查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三)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六)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除重大事项外,受本协会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履行会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更换。

第三十一条 为了指导和推动本协会工作的更好开展,本协会理事会可聘请相关领导、知名人士、对消防事业或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担任本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三十三条 协会办事机构为新疆消防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部门的拨款、资助;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计、物价、税收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折叠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0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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