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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全省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各地旅游工作。
(二)拟订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省旅游就业、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省地域内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拟定全省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全省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拟订全省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批外国在我省境内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外商投资旅行社在我省旅游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审批全省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全省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落实国家赴港澳台地区旅游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的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对港澳台地区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全省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依法审批办理港澳台地区在我省设立的旅游机构,审查港澳台地区投资的旅行社在我省的市场准入资格。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和审核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
(二)法规处。
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旅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全省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旅游体制改革;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旅游新农村建设工作。
(三)宣传推广处。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工作,负责全省旅游形象整体宣传,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授权与外国政府、国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日常旅游外事联络工作;拟订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规定并组织实施,开展对港澳台地区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的有关事务,指导驻港澳台地区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图们江地区边境旅游开发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的规划实施;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省旅*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旅*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综合协调处。
承担全省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拟订旅游消费政策;引导休闲度假;拟订全省假日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旅游统计工作。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旅游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旅游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旅游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八)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行政监督、机构编制及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指导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认证制度;协调和指导全省旅游就业;负责旅游人才援藏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