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交社保怎么赔偿(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怎么赔偿)

作者:梅凤

更新时间:2023-01-19 14:17:20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16日,郑某应聘到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五金仓库主管,基本工资为1500元、技术补贴500元、超时加班补贴600元、全勤奖100元、安全奖20元,另社保补贴以现金方式发放280元。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要求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某以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为由,在合同上签字后又取回销毁,致使双方均无劳动合同原件,并对此各有说辞。2013年4月8日,郑某以其第三次辞职,相关承诺已兑现为由,请求公司同意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另外郑某在工作期间,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据加班申请单记录,郑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2013年4月16日,郑某以领款人名义签署了两张领(付)款凭证,一张用途“增补2013年3月份工资”金额为973.20元;另一张用途“2013年3月及4月工资及加班费”金额为10000元。2013年4月23日,郑某向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欠发工资及超时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该委员会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裁决,其中第一项为由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为郑某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律师解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且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可以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另外,企业也不能通过约定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是十一条意见,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发放社保补贴,劳动者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无法达到企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的目的,不过,根据一些地方政策规定,员工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就无法再以企业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郑某入职之后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从未缴纳过其的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以现金形式支付了相应的补贴,但其并不能改变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事实,因此浙江某陶瓷有限公司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郑某的社保补贴,郑某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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