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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政策、标准、规划,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旅游工作。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区级旅游涉外事务经营者的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政策、标准、规划,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旅游工作。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新疆旅游 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负责自治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治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四)负责全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负责区内旅游企业派驻境外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区内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工作;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景区(点)等旅游企业进行相关等级评定。
(五)承担经营旅游业务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管理旅游涉外事务;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七)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评先创优工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旅游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提案处理及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研究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及运行中的问题,拟订旅游业政策和实施措施;指导和协调旅游业体制改革和旅游业法制建设;负责研究国内外旅游业重要信息;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旅游年鉴、旅游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
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日常事务;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国际旅游促进处
负责研究国际旅游市场发展态势,拟定全区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境外旅游市场促销及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开展国际及区域性旅游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日常外事联络工作;负责国外旅游团队来疆旅游的审批工作;组织、策划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国际性旅游节庆,旅游会展及相关旅游促销活动;组织、承办区内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各类旅游交易会、国际巡回促销和展会等活动。
(四)国内旅游促进处
负责研究国内旅游市场发展态势,拟定全区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内旅游市场促销及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负责组织、策划和承办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国内旅游节庆、旅游会展及相关的旅游专题活动;组织、承办区内旅游企业参加区外各类旅游交易会、国内巡回促销和展会等活动。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自治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引导旅游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审核报批AAAAA和AAAA级景区(点)的评定工作,组织审批全区符合条件的AAA级以下景区(点)的评定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点)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预算内项目资金投资、申报、审核及预算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社旅游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各地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审批设立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审核报批出境旅游组团社工作;审核报批五星级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审批四星级以下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复核工作;审批区外旅行社及国外和港澳地区旅行社在我区开设旅游分支机构工作;负责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星级宾馆(饭店)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区旅游车辆、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社会餐馆、旅馆等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港澳旅游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事务的管理;核发旅游签证通知。
(七)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拟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等旅游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局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信息公开
自治区旅游局2013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信息公开报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新财预【2013】19号),现将自治区旅游局2013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 主要职能:
2.研究制定自治区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新疆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3.负责自治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治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4.负责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负责区内旅游企业派驻境外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区内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工作;负责对星级宾馆、景区等旅游企业进行相关等级评定。
5.承担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管理旅游涉外事务;承担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6.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7.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及评先创优工作;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8.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9.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自治区旅游局内设7个行政处室、单设机关党委和监察室、1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3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旅游局编制人数113人,其中:行政人员编制53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22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8人。自治区旅游局实有在职人数95人,其中:行政在职53人,事业在职42人。退休人员30人。
二、自治区旅游局机关2013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支总体情况
2013年自治区财政安排自治区旅游局机关收入预算为11121.4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1121.44万元。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3年自治区旅游局机关支出预算总额为11121.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16.44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0305万元。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1.基本支出预算816.44万元,其中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30.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5.9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0.5万元。
2.项目支出10305万元,用于本部门专项业务开支。
三、自治区旅游局机关201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3年自治区旅游局机关"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375万元。其中:
(一)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60万元。主要用于参与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国外及港澳台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以及根据我区旅游行业开拓国际旅游市场的需求在港澳台及海外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
(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安排120万元。主要用于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国际旅游组织、海外旅行商来访洽谈的接待支出,国家旅游局、各省旅游系统援疆考察、调研、接洽业务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预算安排195万元。主要用于购置车辆、日常公务、政策调研、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督导等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