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阶段往往是公司和员工矛盾最为集中的阶段,尤其是在双方不是“和平分手”的情况下,哪怕是一个很小的环节,处理不好都容易引发冲突纠纷。
近些年,就有不少公司在小小不言的离职证明上“栽了跟头”,甚至不得不给离职员工支付高额赔偿。今天笔者给大家介绍的也是一件与离职证明有关的案例。
案例分析
2017年6月1日,蒋某与某交易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岗位为交易员。2019年12月31日,交易中心以蒋某严重违纪为由向其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蒋某签收后认为交易中心属于违法解除,且没有为其出具离职证明,遂申请劳动仲裁。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法院于今年2月做出了终局判决。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应当给蒋某出具离职证明,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交易中心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为此,公司已经给蒋某出具了有蒋某签字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而且蒋某的社保关系也已转移,离职证明实质上已经开具。而蒋某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等同于离职证明,请求交易公司开具。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请,判决交易中心七日内为蒋某出具离职证明。
法律分析
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替代离职证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显然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当然替代离职证明。但也存在非常多的反对声音,有些人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能起到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作用,法院不应拘泥于“离职证明”的这个文件形式,否则过于教条。
对此,笔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文件,并不能相互替代。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由公司或员工提前一个月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对方出具。而离职证明一般在对方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作为离职交接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出具。
法律上没有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必备要件进行要求,但公司或员工通常都会在通知书上写明解除理由,由用人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通知书还可能包含补偿办法和办理交接工作的流程等事项。
而离职证明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时,规范的离职证明不应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向对方告知己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因此顺利解除。而离职证明是向第三方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文件,离职员工可据此申请失业保险金和应聘新的职位。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仲裁、法院审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依据。而出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公司不履行该义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比如造成劳动者不能就业的损失,或者造成劳动者不能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结
可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并非名称不同而实质相同的两个文件。对企业来说,如果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好了,今天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离职证明的区别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了解离职证明的重要性哦~这篇文章到此结束。
深度分析
我们来深挖一下企业不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原因。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一部分公司是没想到或忘记要出具离职证明,其中,很多公司认为离职证明可以被其他记载解除相关事项的文件所替代;另一部分公司就是根本不想给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其中包括员工不配合办理交接、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赔偿等情况,基本都是因为离职阶段双方矛盾激化升级导致的。
也就是说,公司可能想……办他?
NO! 公司想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
显然,这样的行为确实提高了员工准备起诉材料的效率。
离职证明既然必须开具,有的公司就在离职证明上洋洋洒洒地写起了小作文,倾诉自己遭受的满肚子委屈。
显然,这样的行为阻碍了离职员工找下家的进程,于是员工就把起诉提上了日程。
呵呵,文明公司从来不说脏话,没有精力跟这样的员工耗着,如果能撂挑子(不管这事儿了)就好了。
帮助公司从跟员工斗智斗勇相互置气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白话劳动法来帮您!